在EB-5投資移民過程中,投資人證明資金為合法所得是最為關鍵的一個環節。在遞交I-526申請(有條件綠卡)過程中,美國移民局會重點對投資人資金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一旦投資人的I-526申請獲得通過,那麽在之後的進程中,就不再需要提供任何關於投資資金方面的證明。而在I-526申請階段,每個投資人會因為自己的資金來源不同而需要提供不同的證明文件,因此沒有統一的所需證明文件清單。

對於投資人來講,要說清楚用於EB-5投資的錢是怎麽賺來的,並配合律師和移民顧問來準備證明文件,才能保證自己移民計劃的順利進行。總的來講,投資人用於EB-5投資移民的資金要求被證明是自己的合法所得,而這筆資金的最初來源也要可以被追蹤並證明合法性。

通常,我們可以把投資者的收入來源大致分為三類:

一類是投資人自身的收入,比如薪酬;

二類是投資收益;

第三類是他人的給予,比如贈予,遺贈,繼承,法院判決的賠償等等。

對於投資人自身的收入,有相關的文件可循,申請人除了可以提交最為基礎的資金證明比如個人銀行存款證明以及資金轉賬記錄以外,比如薪酬收入可以提交工資單和最近五到十年的報稅單予以證明。

對於投資收入可以提交相關投資項目的詳情,經營情況以及分紅證明等:如果是運營公司所得需提供運營企業公司的實體證明,投資人所擁有的股份證明還有公司過去五年的財務記錄以及當初創建或購買公司的資金是如何獲得的;如果資金是投資所得,需要提供投資收益的證明如:股票、基金、信托等,還需要投資本金的來源證明;不動產出讓可以提交相關的不動產登記和轉讓的證明。

對於源於他人的資金收入,由於種類繁多而且相對不一定有正式的能被美國移民局認可的書面證明文件而變得難以被追蹤其來源的正當性。美國移民局有個例外,就是對於死者50年前獲得的財產,移民局會默認不要求遺產繼承人提供資金的最初來源證明。但是,如果是親屬或朋友贈予則不屬於這個例外,拿贈予而來的資金舉例,為了證明其合法性,受贈人除了要提交能夠證明自己的是合法受贈人的證據(比如贈與合同)和證明已經足額繳納相關的贈與稅以外,還需要證明獲贈或者繼承的財產的來源合法。

對於資金的合法來源,移民局的審查會非常嚴格,舉個例子來說,如果申請人的國家不承認夫妻共同財產,那麽利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投資很有可能不會被移民局認可。

考慮到每個國家的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不同,美國移民局認同不同國家由於稅務制度的不同而造成的差異。允許投資人使用其他的證明文件證明解釋自己資金所得的合法性。比如一些國家沒有征收個人所得稅,則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再比如投資人的資金來自於5年或更久以前,由於時間過久無法獲得當時的全部納稅證明,則可以提供相應的解釋和證明材料,證明5年或更久前投資人如何賺取的這筆資金,以及該筆資金至今是在那裏存放的等。

在極嚴格的條件下,用於EB-5投資的資金是允許使用抵押擔保貸款的。美國移民局接受下列三種情況的抵押貸款獲得的資金:

投資人是貸款的申請人並且並證明有償還能力。
貸款的抵押資產屬於投資人
抵押資產的價值要等同或高於貸款額

同時,移民局也明確規定不接受無抵押的貸款資金用於EB-5投資移民。

綜上所述,美國移民局對與EB-5投資移民資金的根本原則也很簡單就是需要證明資金是投資人的合法所得,在證明“合法所得”的過程是容不得半點馬虎的。每個投資人的資金來源不同,需要各種不同的文件去支持、證明。“細節決定成敗”這句話用在這裏比較恰當,在投資人準備自己的資金證明時一定要配合有資質的移民律師和投資移民顧問共同進行,確保把EB-5可控的風險都盡量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