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签证是给外籍人士来美国进行参加田径竞技和娱乐演出的签证,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P-1签证适用范围:
P-1A:国际知名运动员
P-1B:国际公认的娱乐团体的成员
(1) 以个人或团体小组成员身份,参加获国际承认的运动比赛
(2) 在具有国际声誉的团体中演出,或为其表演之主要成员,而且与此团体已有至少一年的关系,并对此团体的演出提供重要(表演)功能

如果为运动小组提出申请,必须附有这个小组在运动方面的表现获得国际承认的证明。如果为非以个人身份或美国队伍成员身份参加比赛的运动员提出申请,必须附有这个运动员在此项运动方面的成就已获得国际承认的证明。国际承认(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指在某一领域有高水平的成就,并且能提供证明体现这种成就在不止一个国家享有崇高声誉或重要地位。

P-1签证运动员和娱乐团体申请P-1之前,申请人必须向对此外国人的运动或娱乐有专业了解的劳工组织咨询,以证明所声称的成就及其它各方面的条件。
P-2签证适用范围:
P-2:交流项目的表演个人或者团体
P-2签证专门发给以个人或团体成员身份暂时前来美国参加演出的外国艺术家或演艺人员,或是这种团体演出不可缺少的人员,以及寻求根据美国与外国组织之间的交流计划前来演出的外国人,而且这些计划是供美国与有关国家之间的艺术家和演艺人员或团体从事短期的交流。

申请P-2签证之前,必须向适当的劳工组织咨询,该组织需对预定进行的工作性质及参加这些活动的外国表演个人或团体的资格进行书面证明。
P-3签证适用范围:
P-3:具有独特文化特色的艺术家或艺人
不符合申请P-1或者P-2签证条件的演艺人员,只要他/她参与的是具有文化独特性的艺术项目,可以向美国政府申请P-3签证。如果该艺术家或者演艺人员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申请P-3签证:
(1) 个人单独表演或者作为表演团队的一员与团队同场表演
(2) 以发展,诠释,表演,传授或教育独特或传统的民族,民俗,文化,音乐,戏剧或艺术表演或展示为目的
(3) 参与的演出项目既可以是商业的,也可以是非商业的

P-4签证适用范围:
P-4: P-1/P-2/P-3签证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申请资质
P签证是需要由雇主递交申请的,属于工作签证,必须有一个固定的海外住址。另外P签证的申请人必须是特定方面的艺术家,表演者或运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