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1签证是为拥有杰出才能人士所提供的非移民签证,其中包括O-1A,O-1B,O-2以及O-3,后两者是为O-1签证持有人的陪同者或家人所提供的,而前两者O-1A和O-1B签证是提供给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才能(extraordinary ability)的人士;或者在艺术,建筑,电影或电视产业具有国家或国际认可的杰出成就(extraordinary achievement)的人士。

O-1签证申请须在外国雇员的开始工作日前的一年内递交,必须由在美国的雇主递交,外国雇员为受益人。受益人在首次入境后可停留的时间最长为三年,到期后可向移民局申请延长签证时间,每次可申请延期一年,延期申请次数无限制。

相比较H1B签证,O-1签证的优点有:

(1)无名额数量限制;
(2)无劳工部的普遍工资要求(Prevailing Wage);
(3)对于美国雇主的要求相对较宽松,除一般雇主外,雇主也可为代理机构(Agency)。 
(4)无H1B的六年延长时间限制。O-1签证第一次签证可停留的时间为三年,之后可每年申请。
(5)签证含括的专业领域较多,包括在艺术,娱乐,体育和建筑领域的专业人士均可申请。
(6)签证批准后可马上开始合法工作,无H1B的10月1号生效日方可工作的要求规定。
(7)允许移民倾向,所以即使受益人提交了移民申请,移民官不可以其移民申请作为理由拒绝O-1签证。

受益人(外国雇员)要求:

当美国雇主为受益人提交O-1签证申请时,受益人必须提供相关的材料以证明自己具有受到国内或国际上好评的杰出能力,并且在美国工作的这段期间可以继续在此杰出能力的领域工作。类别主要有:

(1)O-1A: 在科学,教育,商业,或体育的特定专业领域具备顶尖技能的人才(不包括艺术,影视动画或电视产业领域)。
(2)O-1B: 在艺术, 建筑,电视电影产业领域有杰出能力的人才。
  
对于O-1A中的顶尖技能与O-1B的杰出能力的要求,法律则有不同的规定。

顶尖技能指的是在科学,教育,商业或体育的领域中居于此领域中的只有一小部分人所以具有的顶端水平。一般可用来证明的文件材料如,国际性的大奖如诺贝尔大奖,又或是其他在此领域的国际性奖项,发表过此领域认可的重要性文章,担任此领域专业人士认可的组织会员,专业期刊发表等。

杰出能力是指在在艺术或建筑领域具有很高的成就,包括具有高知名度或者位居领导地位。电视电影产业中,则须证明自己有领先于其他同行的成就和技术,包括获得的奖项和提名,或在知名的影视作品中担任重要角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