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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移民相关事项介绍,由资深移民律师为您解答
投资移民相关事项介绍,由资深移民律师为您解答

介绍

       美国的EB-5项目是美国投资类移民项目,是美国政府为了吸引外资,让外国的投资者给美国人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从而刺激美国的经济增长,鼓励外国投资者通过投资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於是美国政府於1990年在《美国移民归化法案》(Immigration Act of 1990) 中创立了职业移民第五优先,又称EB-5,(第203(b)(5)条的8 U.S.C.§1153(b)(5)款)“外国移民申请人在美投资有利於美国经济的企业金额达到100万美金,并创造10个就业或者对当地经济贡献率达到40%(雇员数量增长),就有权获得美国的永久居留权(绿卡)并於1991年开始实施。1993年政府修正法案在TEA地区 (Targeted Employment Area (TEA)) 将投资金额较少至50万美金,1993年美国政府在EB-5移民法案中特别设立了一种“区域中心移民法案”即投资人若投资於通过美国政府核准的“指定区域中”放宽为“直接或者间接创业十个就业机会”。

此项目的目的通俗地讲就是钱+就业。EB-5项目对於拥有一定资产并有意向移民美国让其子女接收良好的教育的外国公民来说具有普遍的优越性。EB-5项目是目前美国所有投资移民类别中,资格条件限制最少的一条捷径。所以每年有上千个中国的家庭选择EB-5项目,直接或间接地为美国提供了大量的工作就业岗位。而投资者最後是否能顺利拿到绿卡与他选择的项目息息相关。能够成功移民的关键在於项目的选择。保证项目的安全性是成功移民的最重要因素。对於EB-5项目的投资人来说,高回报率不是目的,而是成功拿到绿卡,以及将投资的款项全部收回。

美国投资移民EB-5的项目特点:

1.申请周期短,无学历丶语言和商业背景要求;
2.无需创业,无需亲自管理企业;
3.一人申请全家移民,可自由出入美国,无移民监;
4.持绿卡五年後,可申请美国国籍,免签出入150多个;
5.子女免费接受12年义务高素质教育,轻松进入世界一流高等学府。

申請條件

EB5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制定得相当宽松,投资人无须受任何商业背景丶年龄丶教育程度以及语言能力的条件限制,只要证明其投资资金的来源合法即可。而且此资金不要求要通过自己经营企业所得,也可以是继承或者赠与。此移民类别的特色是“全家移民”,即投资人丶其配偶和未满21岁之未婚子女均可以同时申请移民。
(1)投资人的年龄无明确限制
(2)投资人不必有任何学历,经商或工作经验的背景
(3)投资人必须拥有50万美金的资产证明(不须由申请人本身累积取得,赠与丶继承等方式亦都可以,但必须是取自合法正当的途径。)
(4)投资人必须已经或正积极投入规定的投资金额
(5)投资人无重大传染病,无犯罪记录

申請流程

美国投资移民申请采用文件审核的方法,相较于其他类别的移民申请,申办时间较短。投资移民最快约6 -12个月即可取得条件式绿卡入境美国。拿到条件式绿卡2年后可换取永久绿卡。取得条件式绿卡5年可申请美国公民。简单说,约可分为三大步骤:

  1.  第一步│I-526临时绿卡申请:此步骤是投资移民的资格申请,无论投资人居住在美国还是身在海外都需要递交此项申请。美国移民局对于I-526申请,主要是审核投资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投资的区域中心是否合格、以及投资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
    ※若I-526申请被拒,则投资资金会全额退回给投资人。
  2. 第二步│I-485调整身份或到美国海外领事馆面谈:此步骤将根据申请人所在地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如果申请人已经在美国国内持有合法有效签证,便可以直接在美递交I-485申请调整身份;如果申请人在海外,就需要在当地使领馆接受面谈。被批准后申请人将会获得有效期为2年的临时绿卡,即“有条件限制绿卡”
  3. 第三步│I-829申请永久绿卡,即移除临时绿卡二年效期的限制:在入境美国21个月后起算3个月内提出投资金额仍在,且已创造10个工作机会之证明,则可移除有条件绿卡,即取得永久居留权(永久绿卡)。

申请人从收到临时绿卡时起5年后就可以申请入籍。

请律师帮忙的一般程序流程如下:

  1. 投资人与律所签署律师协议和保密协议;投资人支付律师费。
  2. 投资人确定投资项目
  3. 投资人根据律所提供的清单准备资料;投资人将投资款转至项目方指定代管账户。
  4. 律师楼帮助投资人递交I-526投资移民申请表。
  5. 获移民局批准,收到I-797通知;项目方正式启用投资资金。
  6. 对居住在美国的投资人及直系亲属,律师楼帮助递交I-485转身份申请;对居住在中国的投资人及直系亲属,律师帮助递交DS-230移民签证申请。
  7. 投资人及直系亲属获两年期有条件(临时)绿卡。
  8. 律师楼帮助递交I-829去除有条件限制的申请。
  9. 获移民局批准成美国为永久居民。
  10. 自获得临时绿卡起5年后(或提前90日)可以申请入籍,成为美国公民。

EB-5的投资金额是多少?

一般而言,美国移民局要求投资金额不少于100万美元。但为了刺激美国偏远或高失业率地区的经济发展,移民局规定如果申请人投资的对象处在“目标就业区域”(Targeted Employment Area),即人口低于2万的乡村地区或者失业率高于美国平均失业率50%的高失业率地区,投资金额可下调到不少于50万美元。另外,绝大部分的区域中心的投资门槛是不少于50万美元。

※自11/21/2019起开始启用新规定,投资金额将增加至180万,在TEA区将增额至90万。

EB-5有哪些投资形式?

申请人投资的对象必须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机构,非盈利性机构不包含在内。对于投资方式,移民局的规定相当宽泛,申请人可以通过三种投资方式来申请绿卡:

  • 设立一个新的商业机构:包括公司(Corporation)、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有限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以及其他法人或个人独资企业。

多个投资申请人可以同时投资一个企业,但投资的资金数额和创造的就业机会平均到各个投资申请人必须依然满足移民局的要求。所谓新的商业机构,包括以下形式:

  1. 在美国任何地域创立和经营管理一个新的企业,或收购一个原已存在的企业并实质性的重建或重组此企业;
  2. 扩展一个既存的企业,并使其净值增长40%或增加十个或以上员工数。
  • 困难企业(Troubled Business):困难企业是指存在两年以上,并且在申请人提出投资移民申请(I-526表格)之前的一到两年内亏损超过20%企业原始净值(net worth before the loss)。对于此类投资,美国移民局不要求增加10个就业岗位,而仅要求在提交移民申请后两年内保持投资前的岗位或雇佣状态,但作为收购已经存在的困难企业的特殊情况,依然要求净值上升40%。
  • 地区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投资者也可以把钱投给移民局核准的“地区中心”,成为某个项目的合伙人或股东。为了刺激外国资本的投资,美国移民将每年3000个签证放给投资“地区中心”的EB-5申请人。“地区中心”相对其他投资方式独具特色,比如不要求投资者参与日常公司管理,除了直接创造的就业机会,间接创造的就业机会也符合移民局对于“创造10个就业机会”的要求等等。全美共有近两百个区域中心分布在各州,且都可以在美国移民局官方网站查询到(http://www.uscis.gov/eb-5centers)。目前,几乎90%-95%的EB-5申请人都选择了这种投资方式。

投资移民合法资金来源的关键性

在EB-5投资移民过程中,投资人证明资金为合法所得是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在递交I-526申请(有条件绿卡)过程中,美国移民局会重点对投资人资金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旦投资人的I-526申请获得通过,那麽在之後的进程中,就不再需要提供任何关於投资资金方面的证明。而在I-526申请阶段,每个投资人会因为自己的资金来源不同而需要提供不同的证明文件,因此没有统一的所需证明文件清单。

对於投资人来讲,要说清楚用於EB-5投资的钱是怎麽赚来的,并配合律师和移民顾问来准备证明文件,才能保证自己移民计划的顺利进行。总的来讲,投资人用於EB-5投资移民的资金要求被证明是自己的合法所得,而这笔资金的最初来源也要可以被追踪并证明合法性。

通常,我们可以把投资者的收入来源大致分为三类:

  • 投资人自身的收入,比如薪酬:对於投资人自身的收入,有相关的文件可循,申请人除了可以提交最为基础的资金证明比如个人银行存款证明以及资金转账记录以外,比如薪酬收入可以提交工资单和最近五到十年的报税单予以证明。
  • 投资收益:提交相关投资项目的详情,经营情况以及分红证明等:如果是运营公司所得需提供运营企业公司的实体证明,投资人所拥有的股份证明还有公司过去五年的财务记录以及当初创建或购买公司的资金是如何获得的;如果资金是投资所得,需要提供投资收益的证明如:股票丶基金丶信托等,还需要投资本金的来源证明;不动产出让可以提交相关的不动产登记和转让的证明。
  • 他人的给予,比如赠予,遗赠,继承,法院判决的赔偿等等。
    由於种类繁多而且相对不一定有正式的能被美国移民局认可的书面证明文件而变得难以被追踪其来源的正当性。美国移民局有个例外,就是对於死者50年前获得的财产,移民局会默认不要求遗产继承人提供资金的最初来源证明。但是,如果是亲属或朋友赠予则不属於这个例外,拿赠予而来的资金举例,为了证明其合法性,受赠人除了要提交能够证明自己的是合法受赠人的证据(比如赠与合同)和证明已经足额缴纳相关的赠与税以外,还需要证明获赠或者继承的财产的来源合法。

 

对於资金的合法来源,移民局的审查会非常严格,举个例子来说,如果申请人的国家不承认夫妻共同财产,那麽利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投资很有可能不会被移民局认可。

考虑到每个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同,美国移民局认同不同国家由於税务制度的不同而造成的差异。允许投资人使用其他的证明文件证明解释自己资金所得的合法性。比如一些国家没有征收个人所得税,则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再比如投资人的资金来自於5年或更久以前,由於时间过久无法获得当时的全部纳税证明,则可以提供相应的解释和证明材料,证明5年或更久前投资人如何赚取的这笔资金,以及该笔资金至今是在那里存放的等。

在极严格的条件下,用於EB-5投资的资金是允许使用抵押担保贷款的。美国移民局接受下列三种情况的抵押贷款获得的资金:

  • 投资人是贷款的申请人并且并证明有偿还能力。
  • 贷款的抵押资产属於投资人
  • 抵押资产的价值要等同或高於贷款额

同时,移民局也明确规定不接受无抵押的贷款资金用於EB-5投资移民。

综上所述,美国移民局对与EB-5投资移民资金的根本原则也很简单就是需要证明资金是投资人的合法所得,在证明“合法所得”的过程是容不得半点马虎的。每个投资人的资金来源不同,需要各种不同的文件去支持丶证明。“细节决定成败”这句话用在这里比较恰当,在投资人准备自己的资金证明时一定要配合有资质的移民律师和投资移民顾问共同进行,确保把EB-5可控的风险都尽量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