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递解出境(Removal)的命令后,通常要上移民法庭,法官会给您机会提出一些免于递解出境的理由。这并不说明法官对您多好,而是美国的伟大宪法给您的权利。如果您提不出任何理由,法官会毫不留情地命令您递解出境,以后再合法回美的机会就渺茫了。哪些理由可以帮您避免递解出境呢?

  • 第一:申请豁免(Waiver)。

要申请豁免递解出境,就要看您是否能证明被递解出境后会导致“极端困境(extremely unusual hardship)。”例如造成您美国永久居民或公民眷属的困难,包括父母,配偶及子女的困境,或者本人或家庭成员无法在美国境外生存。一般来说,在美国生活十年以上的永久居民,根据移民法INA 212(h)或212(i),都可以得到这种豁免。

  • 第二:如果永久居民要被递解出境,就要申请取取消“永久居民”的递解出境(Cancellation of Removal for Permanent Residents)。

根据移民法的INA 240A,司法部长、移民法官、或上诉庭,可在以下情况下取消“永久居民”的递解出境:
1. 您已取得永久居民身份长达五年;
2. 在被递解之前,您己在美国持续居住了七年以上(不论何种身份);
3. 没犯美国任何重罪;
4. 不属于对美国安全构成威胁的不准入境类别。

对该申请有利的因素包括:家庭成员都在美国、在美国己长期居住、递解出境后亲属会遭受极端困境、在美国有正当职业、曾加入美国军队、在美国有财产及生意、社区服务有所贡献、有犯罪记录但已改过从善、品德高尚等。对该申请不利的因素包括:属于不得入境的类别、违反过移民法则、有犯罪记录、有各种败行劣迹等。有了这些不良因素,申请取消递解令就很困难。

  • 第三:取消非永久居民的递解出境(Cancellation of Removal for Non-Permanent Residents)。

移民法INA 204B规定,司法部长、移民法官、及移民上诉庭法官有权取消非永久居民(特别是非法身份者)的递解出境,但您要符合下列条件﹕
1. 在被递解程序开始前己在美国持续定居十年,但在美国军队服务超过24月,并荣誉退伍者不受此限。所谓持续居住日是指居住在美国期间,没有一次出境90天或以上的中断,及10年期间加起来不超过180天;
2. 在居美十年间品格端正;
3. 没有因为国家安全、假结婚、刑事犯罪、或制造使用假证件、或其他国家安全因素而不准入境的事实。受虐的外国籍配偶及子女的待遇比较宽松。但每年只有4,000个免受递解出境的非永久居民配额。下列人士不可以取消递解出境:船员、交换学生学者中受回国两年服务限制者、曾经迫害过他人者、以前曾得到过取消递解出境、延迟递解出境、及其它的免出境优惠者、在可以免递解的七年居住期间曾有犯罪行为者﹔
4. 您本人、配偶或子女递解出境后,会遭遇到极端困境。

  • 第四:调整永久居留身份(adjustment of status)。

如果您是美国公民的配偶、遗属、或子女,则有可能在递解出境的庭审中,申请调整为美国永久居留身份。此外,您如果是以婚姻关系取得临时绿卡,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更换为永久绿卡,而您的临时绿卡已经失效,那么在递解出境的庭审中,您仍有机会申请变更为永久居留身份。

  • 第五:申请庇护及免于递解出境(asylum and withholding of removal)。

如果您能证明您有“足以可信”的恐惧,会在您回到原居地受到迫害,那么在递解出境的庭审中,您就可以提出政治庇护或者免于递解出境的申请。迫害理由包括以下:
1. 因为个人的政治见解;
2. 宗教信仰;
3. 国籍;
4. 种族;
5. 集会结社或者党派的成员。

取得庇护后一年,您可以申请绿卡。免于递解出境(withholding of removal)与庇护非常相似,只有两点不同,一:不能在一年后申请绿卡;二:只是不能把您递解到会受到迫害的国家,但如果移民局有意把您送到第三国则是可以的。而政治庇护申请成功者不可以被递解出境。

  • 第六:取得“登记”特赦身份合法化(legalization and registry)。

如果您符合美国特赦的条件,在递解时可以申请特赦,在递解庭审中申请美国绿卡。第二种情况是“登记”绿卡。所谓登记绿卡,是美国法律上给1972年一月一日以前即已在美国者,就可以取得绿卡,条件当然包括品格良好等绿卡所要求的条件。

  • 第七:自动离境(voluntary departure)。

万一实在找不出办法留在美国,那就三十六计走为上,即您主动申请自动离境,以免被“递解出境”后给您留下后遗症。具体做法是在法庭上,您答应移民法官在限期内主动离开美国,并有钱自行负担限期内的生活和旅行费用。这样,在您自动离境后,您以后仍可回到美国,重新申请身份,合法地在美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