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移民签证

一般来说,想要入境美国的外国公民必须首先获得签证,其中非移民签证用于临时居留,而移民签证用于永久居住。符合豁免签证计划的国家公民可免签入境,但在去美国之前须通过旅游授权电子系统(ESTA)获得授权。
如不符合豁免签证计划,或以学习、工作、参加交流项目或其他不属于B类签证的目的为由出行美国,则需申请非移民签证。
签证并非入境美国的保障。它仅表明美国签证官确认您有资格因特定目的申请入境。
非移民签证适用于以特定目的为由要在美国停留一段时间的游客、商务人士、学生或专业工作者。根据美国签证法律法规的要求,大部分非移民签证申请人须向签证官证明,其在自己国家具有牢固约束力,并且在短期停留后会离开美国。

签证类别如下:


B-1/B-2 (商务/旅行签证)

B1签证颁发给赴美从事短期商务活动的申请人, 活动包括协商签订合同、参加展览或会议、短期培训或与供应商或客户洽谈业务等。B2签证颁发给赴美旅游的申请人,包括观光、探亲访友及医疗治病等。
B1和B2签证的持有者不能在美国就业。 B1和B2签证的申请人必须能证明其意图只是临时进入美国, 目的仅为旅游和/或进行短期商务活动。申请人还必须证明有充足的资金支付在美停留期间的费用, 并证明其在自己国家内有牢固的社会、经济和其它方面的联系以迫使其在美短期、合法访问后如期返回。

B1B2签证境内转身份的可能性

B1/B2 - 商务/旅行签证

B1签证颁发给赴美从事短期商务活动的申请人, 活动包括协商签订合同、参加展览或会议、短期培训或与供应商或客户洽谈业务等。B2签证颁发给赴美旅游的申请人,包括观光、探亲访友及医疗治病等。
B1和B2签证的持有者不能在美国就业。 B1和B2签证的申请人必须能证明其意图只是临时进入美国, 目的仅为旅游和/或进行短期商务活动。申请人还必须证明有充足的资金支付在美停留期间的费用, 并证明其在自己国家内有牢固的社会、经济和其它方面的联系以迫使其在美短期、合法访问后如期返回。

B1B2签证境内转身份的可能性


E (条约商人及条约投资人)

E签证主要指与美国订有通商航海条约的国家的国民来美进行贸易或投资活动的非移民工作签证。E签证分为E-1、E-2与E-3三种。E-1是贸易签证,用于主要从事申请人所属国与美国之间的贸易活动;E-2是投资签证,用于在美国投资;E-3对澳大利亚籍专业人士的签证。目前,美国已与八十多个国家签署了双边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这些国家的国民只要符合条件,均可申请E签证来美从事贸易或投资活动。本文主要探讨E-1、E-2两类签证。

申请E签证需要满足下列三个条件:(1)申请人所属国和美国签订有关贸易/投资条约。目前中国大陆和香港尚未同美国签订此类条约,台湾与美国自四十年代末就签订了友好通商航海协定,因此,台湾居民可申请该类签证赴美;(2)投资或贸易公司的大部分股份属于申请人所属国的国民,且该国民不能有美国永久居民身份;(3)申请人是该国的国民,且只能是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或与公司运营领域有关的专业技能人士,仅具有所属国语言文化能力不符合这里的专业技能条件。

申请E-1签证另外需要满足下列条件:(1)公司必须从事贸易活动。贸易活动不只是传统意义上的货物贸易,可包括服务业、银行、保险、运输、旅游、技术转让等;(2)必须是实质的持续性贸易活动,可以从贸易额和交易次数来判断;(3)必须是主要贸易活动,即公司贸易量的50%以上是在美国与申请人所属国之间进行。

申请E-2签证另外需要满足下列条件:(1)实际投资。申请人必须实际投资于为其申请E-2签证的美国公司之中或处于积极的投资过程中,仅开立商业帐户是不够的;另外,公司的目标是通过生产或服务产生利润,该利润不能仅满足于维持投资人一家生计;(2)足够的投资。投资的金额应与公司的总值成比例;(3)必须仅从事投资活动,即投资拥有公司50%以上的股权或经营控制权。

E签证可适用于不同的公司,一人公司和跨国公司均可申请。如果申请人在美国,可以直接向移民局递交申请,身份有效期一般2年;如人在境外,可以直接向美国使领馆申请,签证有效期一般5年,入境后身份有效期一般只给1年。申请人不必保留在所属国的住所等,但须有在E签证到期后将回国的意图。E签证身份满足条件下可以无限延期,向移民局或使馆申请,在签证有效期内也可以离境旅行的方式延期,每次入境在海关自动延期2年或1年。E签证持有人必须始终维持签证条件,如果公司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需要重新申请签证。

E签证持有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时或随后申请签证,有效期随主申请人签证,他们可以不是主申请人所属国国民。E签证持有人配偶可以在美申请工作许可,子女不可。值得注意的是,当E签证主申请人在签证有效期内以再次入境的方式延长身份有效期的时候,如果配偶和子女没有随行,他们的身份有效期不随之延长,需要单独申请延期。


E - 条约商人及条约投资人

E签证主要指与美国订有通商航海条约的国家的国民来美进行贸易或投资活动的非移民工作签证。E签证分为E-1、E-2与E-3三种。E-1是贸易签证,用于主要从事申请人所属国与美国之间的贸易活动;E-2是投资签证,用于在美国投资;E-3对澳大利亚籍专业人士的签证。目前,美国已与八十多个国家签署了双边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这些国家的国民只要符合条件,均可申请E签证来美从事贸易或投资活动。本文主要探讨E-1、E-2两类签证。

申请E签证需要满足下列三个条件:(1)申请人所属国和美国签订有关贸易/投资条约。目前中国大陆和香港尚未同美国签订此类条约,台湾与美国自四十年代末就签订了友好通商航海协定,因此,台湾居民可申请该类签证赴美;(2)投资或贸易公司的大部分股份属于申请人所属国的国民,且该国民不能有美国永久居民身份;(3)申请人是该国的国民,且只能是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或与公司运营领域有关的专业技能人士,仅具有所属国语言文化能力不符合这里的专业技能条件。

申请E-1签证另外需要满足下列条件:(1)公司必须从事贸易活动。贸易活动不只是传统意义上的货物贸易,可包括服务业、银行、保险、运输、旅游、技术转让等;(2)必须是实质的持续性贸易活动,可以从贸易额和交易次数来判断;(3)必须是主要贸易活动,即公司贸易量的50%以上是在美国与申请人所属国之间进行。

申请E-2签证另外需要满足下列条件:(1)实际投资。申请人必须实际投资于为其申请E-2签证的美国公司之中或处于积极的投资过程中,仅开立商业帐户是不够的;另外,公司的目标是通过生产或服务产生利润,该利润不能仅满足于维持投资人一家生计;(2)足够的投资。投资的金额应与公司的总值成比例;(3)必须仅从事投资活动,即投资拥有公司50%以上的股权或经营控制权。

E签证可适用于不同的公司,一人公司和跨国公司均可申请。如果申请人在美国,可以直接向移民局递交申请,身份有效期一般2年;如人在境外,可以直接向美国使领馆申请,签证有效期一般5年,入境后身份有效期一般只给1年。申请人不必保留在所属国的住所等,但须有在E签证到期后将回国的意图。E签证身份满足条件下可以无限延期,向移民局或使馆申请,在签证有效期内也可以离境旅行的方式延期,每次入境在海关自动延期2年或1年。E签证持有人必须始终维持签证条件,如果公司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需要重新申请签证。

E签证持有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时或随后申请签证,有效期随主申请人签证,他们可以不是主申请人所属国国民。E签证持有人配偶可以在美申请工作许可,子女不可。值得注意的是,当E签证主申请人在签证有效期内以再次入境的方式延长身份有效期的时候,如果配偶和子女没有随行,他们的身份有效期不随之延长,需要单独申请延期。


F-1 / M-1 (学生签证)

律师主要能帮助留学生的部分是维持及更新在美合法签证,许多想要移民美国的留学生都会循这 F-1 –> H1-B –> 绿卡 –> 公民的路径,毕业后的OPT延期 (Extension)、申请H1-B、H1-B转绿卡、绿卡转公民等等相关的业务都可以请移民律师一路上协助您。近年来因新任政府上线,移民局政策方向以及签证申请批准速度都皆有影响,资深专业的移民律师熟知移民局动向及政策改变方向,能够为您找到最适合您的申请策略,以及为您准备最齐全的材料等等,让您的移民之路没有阻碍。

另外也有可能您的签证过期、护照过期、被学校开除退学,或是任何有意外发生导致您无法继续留美保持合法的F-1身分,以及时常发生的留学生盗刷信用卡的刑事案件留学生涉及毒品的刑事案件等等。因各种意外而无法继续以F-1身分留在美国,移民律师能够依您的情况为您保住身分,让您能够继续完成求学。

有任何留学生签证相关问题,欢迎洽询朱&施联合律师楼,有最好的刑事律师与纽约首席移民专家、资深移民律师能够依您的情况为您量身打造属于您最佳的策略为您保住身分!

继续阅读

留学生相关新闻


H-1B (工作签证)

H-1B是美国签证的一种,指:特殊专业人员/临时工作签证Specialty Occupations/ Temporary Worker Visas (H-1B)。H1B签证系美国最主要的工作签证类别,发放给美国公司雇佣的外国籍有专业技能的员工,属于非移民签证的一种。持有H1B签证者可以在美国工作三年,然后可以再延长三年,6年期满后如果签证持有者的身份还没有转化,就必须离开美国。

H1B签证的定义是在美国短期工作的人士所发的临时工作签证。H1B要解决的是美国公司急需但在其国内又招不到的人才。因此,它对申请人的学历有一定要求,必须具备学士或以上学位。具有H1B签证的人通过在美国境内签证延期,最长可以在美国工作6年。如果在此身份到期前365天没有办理绿卡申请,则此签证申请人必须离开美国本土至少365天,然后才可以再次申请H1B签证。新的移民法规规定,具有H1B身份的外国劳工,可以在H1B到期前更换雇主。新的雇主可以将你已持有的H1B身份从原雇主处直接转出来。因此,这有利于H1B持有人寻找更好的机会。但是,H1B身份持有人可以呆在美国的唯一原因是其工作身份。一旦H1B身份持有人失去工作,按规定,其必须在第二天离开美国。不过美国移民法也给出了180天的灰色期,即,任何持签证合法进入美国的外国人,其签证或身份失效后,如果其在失效后180天内自动离境,则移民局一般不予追究其非法滞留。

继续阅读


J签证 (交流访问学者签证,及J签证豁免)

J签证分J-1、J-2两种,属于非移民签证。J-1签证,俗称交流访问学者签证,是对得到美国国务院授权机构的支持,在美国从事特定研究和培训项目的外籍人士的签证。获得该类签证的外籍人士通常包括教授、专家、学者、研究人员、老师等。另外,对于大学生的暑期打工项目和高中生的交流项目,以及家政服务人员(Au Pairs)项目等都签发J-1签证。J-2 签证是对J-1签证持有者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签证。J-2签证的持有者可以在美国申请工作许可,合法工作。只要J-1签证持有者能够保持其J-1身份,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就可以以J-2身份在美国居留。

J-1签证有很大的局限性:大多数J-1签证持有者受回国居住两年的限制。限于此,J-1持有者不能在美国转成任何身份:不能办理H、L、K签证、不能办理移民签证、不能调整身份办理绿卡,除非得到美国政府的豁免。该限制不仅适用于当前J-1持有者,对于曾经J-1持有者同样适用。一句话,只要你曾持有J-1入境美国,之后没有回国居住两年,并没有得到豁免,任何时候该J-1持有者的上述签证及移民申请都不能成功。该限制甚至波及到J-2持有人,前述规定同样适用。

部分J-1持有者在美国完成研究项目后,出于某种原因不想或不便回国居住,如果打算继续在美国居留、发展,就只有办理豁免才能免去上述诸多限制,做个自由人。豁免也要符合一定条件才能够成功,具体有以下五种法定途径可以获得豁免:

1.J-1持有者母国政府无异议批准文件;

2.美国特定的相关利益政府部门提出豁免请求;

3.如果回国J-1持有者将受到迫害;

4.如果回国将会对J-1持有者的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者的配偶或孩子带来异常困难;

5.美国特定的公共健康部门的

簽證效期

J-1签证适用于很多不同的项目,如学习,研究,参观,教育,展示特殊才能,培训或实习等。不同的交流项目,签证的有效期也有所不同。

互惠生项目:6~12个月
夏令营辅导员:4个月,不能延期
高校学生项目:本科/硕士18个月,博士后36个月,无学位学生24个月
政府访问者项目:18个月
实习生项目:12个月
国际访问者项目:12个月
医师项目:最高7年
教授,研究学者项目:最低3周,最高5年
中学生项目:12个约
短期学者计划:6个月
专家项目:12个月
暑假工作旅游计划:4个月
教师计划:3年
培训生计划:农业服务业12个月,其他18个月


K (未婚夫 / 妻签证)

K签证是给外籍未婚夫妻的非移民签证。用非移民的K签证申请未婚夫、妻来美,比回国结婚配偶要等才能来美的时间要快。有意与外籍人士结缘的美国公民,可以提出K签证的要求,填I-129F表格,未婚夫妻到领事馆面谈,批准后外籍未婚夫妻可以进入美国90天,以筹备婚礼,结了婚之后,就可以申请有条件绿卡,3年后可以申请公民。K签证有两类,K-1给未婚夫妻,K-2给未婚夫妻的子女。
一般来说,申请K签证的时间至少要3个月,也可能拖到6个月,移民局审核大约1个月,转送有关文件到未婚夫妻的原居地美国领事馆,大约1个月,安排体检,面谈大约1个多月。K签证可以居住在美国最长180天,到了美国的90天之内要与美国居民结婚,剩下的时间,通知移民局更改为有条件的临时居留身份。


O (杰出人才签证)

O-1签证是为拥有杰出才能人士所提供的非移民签证,其中包括O-1A,O-1B,O-2以及O-3,后两者是为O-1签证持有人的陪同者或家人所提供的,而前两者O-1A和O-1B签证是提供给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才能(extraordinary ability)的人士;或者在艺术,建筑,电影或电视产业具有国家或国际认可的杰出成就(extraordinary achievement)的人士。

O-1签证申请须在外国雇员的开始工作日前的一年内递交,必须由在美国的雇主递交,外国雇员为受益人。受益人在首次入境后可停留的时间最长为三年,到期后可向移民局申请延长签证时间,每次可申请延期一年,延期申请次数无限制。

相比较H1B签证,O-1签证的优点有:

(1)无名额数量限制;
(2)无劳工部的普遍工资要求(Prevailing Wage);
(3)对于美国雇主的要求相对较宽松,除一般雇主外,雇主也可为代理机构(Agency)。
(4)无H1B的六年延长时间限制。O-1签证第一次签证可停留的时间为三年,之后可每年申请。
(5)签证含括的专业领域较多,包括在艺术,娱乐,体育和建筑领域的专业人士均可申请。
(6)签证批准后可马上开始合法工作,无H1B的10月1号生效日方可工作的要求规定。
(7)允许移民倾向,所以即使受益人提交了移民申请,移民官不可以其移民申请作为理由拒绝O-1签证。

受益人(外国雇员)要求:

当美国雇主为受益人提交O-1签证申请时,受益人必须提供相关的材料以证明自己具有受到国内或国际上好评的杰出能力,并且在美国工作的这段期间可以继续在此杰出能力的领域工作。类别主要有:

(1)O-1A: 在科学,教育,商业,或体育的特定专业领域具备顶尖技能的人才(不包括艺术,影视动画或电视产业领域)。
(2)O-1B: 在艺术, 建筑,电视电影产业领域有杰出能力的人才。

对于O-1A中的顶尖技能与O-1B的杰出能力的要求,法律则有不同的规定。

顶尖技能指的是在科学,教育,商业或体育的领域中居于此领域中的只有一小部分人所以具有的顶端水平。一般可用来证明的文件材料如,国际性的大奖如诺贝尔大奖,又或是其他在此领域的国际性奖项,发表过此领域认可的重要性文章,担任此领域专业人士认可的组织会员,专业期刊发表等。

杰出能力是指在在艺术或建筑领域具有很高的成就,包括具有高知名度或者位居领导地位。电视电影产业中,则须证明自己有领先于其他同行的成就和技术,包括获得的奖项和提名,或在知名的影视作品中担任重要角色等。


P签证 (艺术表演签证)

P签证是给外籍人士来美国进行参加田径竞技和娱乐演出的签证,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P-1签证适用范围:
P-1A:国际知名运动员
P-1B:国际公认的娱乐团体的成员
(1) 以个人或团体小组成员身份,参加获国际承认的运动比赛
(2) 在具有国际声誉的团体中演出,或为其表演之主要成员,而且与此团体已有至少一年的关系,并对此团体的演出提供重要(表演)功能

如果为运动小组提出申请,必须附有这个小组在运动方面的表现获得国际承认的证明。如果为非以个人身份或美国队伍成员身份参加比赛的运动员提出申请,必须附有这个运动员在此项运动方面的成就已获得国际承认的证明。国际承认(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指在某一领域有高水平的成就,并且能提供证明体现这种成就在不止一个国家享有崇高声誉或重要地位。

P-1签证运动员和娱乐团体申请P-1之前,申请人必须向对此外国人的运动或娱乐有专业了解的劳工组织咨询,以证明所声称的成就及其它各方面的条件。

P-2签证适用范围:
P-2:交流项目的表演个人或者团体
P-2签证专门发给以个人或团体成员身份暂时前来美国参加演出的外国艺术家或演艺人员,或是这种团体演出不可缺少的人员,以及寻求根据美国与外国组织之间的交流计划前来演出的外国人,而且这些计划是供美国与有关国家之间的艺术家和演艺人员或团体从事短期的交流。

申请P-2签证之前,必须向适当的劳工组织咨询,该组织需对预定进行的工作性质及参加这些活动的外国表演个人或团体的资格进行书面证明。

P-3签证适用范围:
P-3:具有独特文化特色的艺术家或艺人
不符合申请P-1或者P-2签证条件的演艺人员,只要他/她参与的是具有文化独特性的艺术项目,可以向美国政府申请P-3签证。如果该艺术家或者演艺人员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申请P-3签证:
(1) 个人单独表演或者作为表演团队的一员与团队同场表演
(2) 以发展,诠释,表演,传授或教育独特或传统的民族,民俗,文化,音乐,戏剧或艺术表演或展示为目的
(3) 参与的演出项目既可以是商业的,也可以是非商业的

 

P-4签证适用范围:
P-4: P-1/P-2/P-3签证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申请资质
P签证是需要由雇主递交申请的,属于工作签证,必须有一个固定的海外住址。另外P签证的申请人必须是特定方面的艺术家,表演者或运动员。

 


T签证 (人口贩卖受害者签证)

T签证是根据2000年的非法偷渡受害人保护法案 (Trafficking Victims Protection Act) 所设立﹐主要是为帮助弱势移民。除了保护被以暴力﹑诈欺﹑胁迫等方式而受害的妇女﹑儿童等人士外﹐并要求些人士协助美国有关单位调查及指控人口走私主谋者的一个非移民签证。同时申请人在人口走私的行动中及行动后﹐有受到人口走私主谋者的迫害的风险。据统计﹐每年约有45,000至 40,000 个妇女及儿童被非法走私到美国来﹐并受到不人道的待遇。

申请T签证的人士必须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1)申请人为偷渡集团走私到美国本土,美国属地等入境;
(2)申请人可以协助美国有关单位调查人口偷渡集团或个别的蛇头﹔
(3)申请人必须证明如果被遗送出境回到母国的话﹐会受到伤害或面临极大困境。

除了合乎以上条件的受害人可以提出T签证的申请外﹐受害人的配偶﹑子女﹑及年龄在21岁以下的受害人的父母﹐也可以申请T-2签证来美并取得合法的工作许可﹐并在取得T签证三年后申请成为美国的永久居民。


U签证 (受害者签证)

走私贩卖人口、家庭暴力和强奸等三大类别罪案中的受害人可申请U签证.允许U签证和T签证持有者调整身份,申请绿卡。 U签证是一种非移民签证,提供给身心遭受特定犯罪虐待的受害者,这些受害者必须愿意协助。

U签证的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的条件:

  • 因为犯罪行为而受到严重的身心虐待;
  • 了解犯罪活动的情况,并愿意协助官方进行犯罪行为调查和起诉;
  • 犯罪行为触犯了美国法律或犯罪行为在美国发生。

适用U签证的犯罪行为包括强奸,严重的肉体和精神的折磨,人口走私,近亲性行为,家庭暴力,性骚扰,虐待性行为,绑架,拐骗, 非法禁止人身自由,尔诈,强迫卖淫,强迫做人质,强迫作奴役,强迫作包身工还债,干扰证人,阻碍司法,严重袭击他人,故意和过失杀人,女性生殖器部分割除,敲诈勒索,和企图,密谋,招揽犯以上罪行的人。